2022年8月21日,当事人向渝州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9月29日,渝州海关按照布控指令对报关单项下货物实施查验,发现其中有大量未申报货物。经清点理货,其中“红枣、饼干、热干面”等预包装食品138箱,货值10335.3美元,合计人民币69727.10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口岸检查通知、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涉案商品照片;企业情况说明、未申报食品清单、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532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