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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畹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8 19:34: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3次

    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申报进口32.14吨“再生钢铁原料”,之后现场关员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感官检查该批货物与再生钢铁原料规格不符。经关员现场取样送检,确定该批货物系“未经拆解的废旧发动机”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经查,该批固体废物实际所有人为银某,银某为赚取利润,托人在缅甸购得该批发动机,之后委托当事公司清关。当事人将国家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标准(《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通过微信发给银建某,要求其按照标准对该批发动机进行处理。银某作为实际货主要求缅方按照标准拆除杂物,清洗机油,但是在该批发动机入境过程中并未进行监督。当事人在该票再生钢铁原料进口过程中,虽然将进口标准向货主某做出了要求,但是在实际进口过程中也未实际检查货物,没有对实际进口的货物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最后该批货物入境后并未达到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标准,实际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经查,当事人虽无进口固体废物的主观故意,但是作为一家在口岸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对进口商品质量把控不严,致使出现进口货物实际为固体废物的情事。当事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工作,将涉案固 体废物退运出境,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瑞丽市信立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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