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日,当事人向勐腊海关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2票进口鲜榴莲,报关单项下申报税号0810600000,原产国泰国,净重32720千克,货值130.88万元人民币,榴莲的 境外发货人为:B AND G SHIPPING CO.,LTD。经查,因当事人报关时,提交了虚假的鲜榴莲原产地证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勐腊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本案案值159.41184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8.53184万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所提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处予 罚款人民币8.56万元整; 2、对当事人澜沧宏宇报关有限责任公司处予暂停从事报关活动1个月。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