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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鲜榴莲申报原产地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勐腊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8 19:20: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2次

    2022年10月2日,当事人向勐腊海关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2票进口鲜榴莲,报关单项下申报税号0810600000,原产国泰国,净重32720千克,货值130.88万元人民币,榴莲的 境外发货人为:B AND G SHIPPING CO.,LTD。经查,因当事人报关时,提交了虚假的鲜榴莲原产地证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勐腊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本案案值159.41184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8.53184万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所提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处予 罚款人民币8.56万元整; 2、对当事人澜沧宏宇报关有限责任公司处予暂停从事报关活动1个月。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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