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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装饰木条品名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勐腊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8 19:41: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0次

    2023年5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勐腊海关申报出口装饰木条47.22吨。5月9日,勐腊海关口岸监管科关员申报 品名为“装饰木条”的出口货物进行查验,该票报关单项下,申报商品编号:4421999090,规格型号为“装饰木条”松木、申报数量为47220千克、申报单价3元/千克、总价为14.166万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松木板材,厚度超过 6mm,申报货物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经过磅称量,该批松木净重为43.98吨。当事人未履行好报关公司的合理审查义务,将松木错误归类到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税则号列 4421999090内,导致松木板材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西双版纳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木材的种属及保护级别进行鉴定,涉案木材系松科松属硬木松(Pinus sp.)一类的木材,未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 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经西双版纳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43.98吨松木价值为人民币3.91422万元。经勐腊海关综合业务科核定,43.98吨松木正确的税则号列为:4407119099,涉及逃避《出口许可证》,不涉税。当事人在代理某公司申报木材出口过程中,未履行好报关公司的合理审查义务,导致松木板材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 民币0.39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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