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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番茄酱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西双版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8 20:10: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2次

    西双版纳海关稽查科对当事人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期间进口泰国商品贸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26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泰国金山牌番茄酱等报关单25票, 货物净重319940.12 千克,货值547.1271万元,贸易国为泰国。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9票进口报关单价格申报不实,该9票报关单申报货物净重148310.24 千克,货值276.1635万元,货物的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实际为FOB价格,该9票报关单漏报运费、保险费共计 55810元。经西双版纳海关计核,上述9票报关进口货物漏 缴税款共计0.73964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同时调查发现,当事人申报进口两票报关单漏报运保费0.94万元,经西双版纳海关计核漏缴税款0.136313万元。其余7票报关单由当事人申报进口,该7票报关单漏报运保费共计4.641万元,经西双版纳海关计核,漏缴税款共计0.60333万元。当事人签订《委托报关协议》并申报进口货物,但并未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导致9票报关单申报价格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027万元;人民币0.148万元;人民币0.1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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