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21年6月2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泰国蝴蝶牌糖水红毛丹罐头等报关单14票货物,货物的申报成交方式为CIF, 实际为FOB,报关单价格申报不实,漏报运费、保险费共计8.5251万元,经西双版纳海关计核漏缴税款共计1.1172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其中当事人申报的报关单共计3票,该3票报关单漏报运保费共计2.1073万元,经西双版纳海关计核漏缴税款 2739.49元。当事人申报的报关单共计5票,该5票报关单漏报运保费共计3.0998万元,经西双版纳海关计核漏缴税款共计4029.74元。当事人申报的报关单共计5票,漏报运保费共计2.592万元,经西双版纳海关计核漏缴税款共计 3459.1元。当事人签订《委托报关协议》并 申报进口货物,但未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导致申报价格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依次科处罚款人民币 2240、 550、 810、7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