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7日,当事人向勐腊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锌精矿,数量为175820千克,申报单价为0.45美元/千克,锌含量为48%。4月29日,当事人主动向勐腊海关综合业务科关员反映该票报关单价格申报错误,申报为0.45美元 /千克,实际应为0.75美元/千克。
经查,当事人申报进口一批锌含量为48%的锌精矿时,以锌精矿的出厂价450美元/吨作为申报价格提交给报关公司,但实际的申报价格除了锌精矿的出厂价,还应包括锌精矿在老挝的税费、搬运费、运输费等费用,根据西双版纳某公司向勐腊海关提交其在2023年2月8日申报锌含量为48%的锌精矿时向海关提供的单证材料,锌含量为48%的锌精矿的申报价应为0.75美元/千克。当事人在申报过程中,未如实向报关公司提供完整的单证和材料,导致在报关环节未如实向海关提供完整单证材料,导致该票货物最终申报价格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该批锌精矿价格申报不实报关结束后,在被海关查获之前,当事人主动向海关说明该批锌精矿价格存在低报,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2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