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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糖果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西双版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0 13:16: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6次

    2020年08月0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西双版纳海关申报进口饮料、糖果、苏打水等泰国产商品。因工作疏忽未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合理审查,工作疏忽致使该10票报关单均出现运费及保险费漏报情况。漏报情况具体如下:该10票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进口合同成式均为FOB,3票报关单申报成交方式为CIF,申报价格为进口合同离岸价,未在申报价格内附加自装运港至约定目 的地港产生的运费及保险费用;7票报关单申报成交方式为FOB,申报价格与进口合同内离岸价一致 ,对应运费及保险费仅申报自装运港(泰国清盛)至缅甸梭累港的船舶运输费用及保险费,未申报缅甸梭累港至目的港(西双版纳州勐龙240监管点)的车辆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经调查统计,以当事人名义代理申报的5票报关单,漏报运保费人民币18902.535元;以申报的5票报关单,漏报运保费人民币3009.000元。经西双版纳海关综合业务科进行税款计核,该申报价格不实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987.81元,其中申报不实行为漏缴税款404.61元,未达立案标准。现已查明,当事人作为被委托办理报关手续企业,未依法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因工作疏忽错误申报,该申报价格不实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款漏征,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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