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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干辣椒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保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0 13:08: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7次

    2020年10月份,当事人购买2000吨越南干辣椒的购货合同,双方约定分批次交货。2021年3月5日,商品名称为干辣椒,申报价格均为9.7元人民币/千克,申报数量共44640千克,已缴纳税款3.897072万元人民币,并提供了越南原产地证书。货物申报后查验关员根据 CHECKID_20210305111321_V54s5U和CHECKID_20210305111435_2yC3IA布控指令于2021年3月5日、3月6日分别对两票货物实施查验,发现两票货物的外包装均为印有“naturasia ingredients”字样标识的白色编织袋,经翻译该字样为印度供应商名称。经查明,当事人未对货物的真实情况进行合理审查,向天保海关申报进口,未对所申报进口的两票干辣椒进行合理审查,就以越南原产地证申报进口两票实际原产地为印度的干辣椒,构成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天保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该批进口两票干辣椒漏缴税款9.4396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进口干辣椒未如实申报原产地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9.439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责令办结海关手续和补缴税款9.4396万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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