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份,当事人购买2000吨越南干辣椒的购货合同,双方约定分批次交货。2021年3月5日,商品名称为干辣椒,申报价格均为9.7元人民币/千克,申报数量共44640千克,已缴纳税款3.897072万元人民币,并提供了越南原产地证书。货物申报后查验关员根据 CHECKID_20210305111321_V54s5U和CHECKID_20210305111435_2yC3IA布控指令于2021年3月5日、3月6日分别对两票货物实施查验,发现两票货物的外包装均为印有“naturasia ingredients”字样标识的白色编织袋,经翻译该字样为印度供应商名称。经查明,当事人未对货物的真实情况进行合理审查,向天保海关申报进口,未对所申报进口的两票干辣椒进行合理审查,就以越南原产地证申报进口两票实际原产地为印度的干辣椒,构成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天保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该批进口两票干辣椒漏缴税款9.4396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进口干辣椒未如实申报原产地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9.439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责令办结海关手续和补缴税款9.4396万元整。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