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昆明长水机场海关综合业务科值班关员在审核由圆通货运包机载运进境当事人申报的9票海鲜产品时,发现9票报关单的《检疫证书》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生产包装企业不一致,且未在海关进行登记注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另外其中5票报关单成交方式涉嫌申报不实,漏缴税款共计1753.3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