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孟定海关在沧源县芒卡通道查验货场进行查验,发现当事人《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蓄电池、空调、手机电池板等商品申报不实,其中申报海尔空调1台,实际查验为2台、申报美丽华防水布丝印透明油84千克,实际为504千克、申报手机电池板400个,实际为2800个、申报蓄电池为60个,实际为50个。当事人《出口货物报关单》将柴油机油210升申报为孚润宝牌润滑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