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9日,滇中海关稽查一科对当事人开展稽查发现,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当事人当事人申报进口86票荷兰花卉种球,共有28票因海运费预估不准确导致申报不实。经查,当事人在货物到港前向海关申报,故根据当事人预估的海运费开具发票用于向海关申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2020年5月起,海运费起伏较大,与当事人预估的数额有较大出入,但当事人未及通报实际海运费并就存在的差异进行二次申报,导致申报不实行为的发生。经滇中海关综合业务科税款计核,漏缴增值税10216.92元人民币,滞纳金2141.95元人民币;向海关多缴增值税493.96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报关过程中未全面完整地向报关公司提供相关进口申报材料,导致申报不实的情事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