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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救护车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勐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0 18:41: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9次

    2021年3月,当事人报关新车出口至老挝万象。2021年12月29日,当事向勐康海关申报出口5辆越野救护车,HS编码申报为8705904000。2022年11月15日,勐康海关综合业务科对该票报关单进行后续核查,发现该批货物申报出口时HS编码归类错误。2022年11月16日,勐康海关综合业务科移交思茅海关缉私分局缉私科办理。经勐康海关归类认定,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医疗车是特指具有流动医院特征的特种车辆,救护车以急救和运送病人为主要目的,可装有必要的急救设备,应按载人机动车辆归类”。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批越野救护车应归入税则号列8703331210,该货物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该商品归类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

    当事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违规出口越野救护车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6363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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