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了一批大果紫檀家具料,规格为:长(10- 210)cm*宽(10-120)cm|厚(10-100)mm,重量25116千克,申 报单价为9.1元/千克,按照口岸实际情况,宽(10-120)cm规 格的大果紫檀家具料单价应为12.1元/千克,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大意,未对进口的大果紫檀家具料规格型号进行实地查看及核实,仅凭着过往的经验错误评估了单价,并将错误的规格型号及单价提供给报关员进行报关,报关员在向勐腊海关申报时依据收货人及卖方提供的销售发票、装箱清单列载的货物规格、单价向海关申报,将宽(10-120)cm规格的家具料以9.1元/千克的单价向海关进行申报,导致该票货物出现低报价格申报不实,从而影响海关税款征收,其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处予当事人公司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