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咖啡伴侣(植脂末)固体饮料、美级酱油等货物报关单34票,货物净重593202千克,货值:676.2039万元,贸易国为泰国,成交方式为CIF,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通过对进口报关单、合同以及与进口业务有关的会计凭证等资料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有14票进口报关单价格申报不实,漏报境外运费、保险费。在当事人采用CIF作为成交方式向海关申报前提下,泰国清盛码头至西双版纳240口岸一路段的运费、保险费未包含在申报价格之中,致使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当事人共计漏报运保费金额为10.0180万元人民币,漏缴税款1.332333万元人民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之情形,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399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