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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蓄电池属于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法定检验商品章凤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1 19:33: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5次

    当事人于2月初订购了一批电池,其中铁鹰牌电动车电池80组,小车电池7个,准备运往缅甸销售给缅甸经营电动车的商贩。当事人听说边民互市不允许这种电池出口,于是将这批电池混装夹藏在其它百货商品中避开海关监管出口至缅甸。 2023年02月08日,当事人申报一批百货商品,并未告知望摆其中有电池。于是,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百货商品清单于2023年02月08日向章凤海关边民互市进行了申报(申报品名为:蔬菜、建材、食品、调 料、日用品、家具、饮料、五金配件、塑料制品,申报重量:20830千克,申报价值:23150元 )。2023年02月08日,上述电池被章凤海关口岸监管科查验关员根据布控指令在章凤口岸边民互市出口查验场进行查验时查获,经现场清点,有电池2块,重50千克、电池5块,重15.9千克、“铁鹰”电池80组 ,320块,重1336千克,共计1465.5千克,经取样送检鉴定为TDG分类第8类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调查,该批铅酸蓄电池价值19550元,电池经销商提供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非限制性货物)与实际货物规格型号不符,本次是当事人首次出口该类商品,未进行销售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法定检验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900元整。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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