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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油枯化肥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报检勐腊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1 19:17: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9次

    2023年6月8日,当事人从边民互市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申报品名为“油枯”,2023年6月17日,勐腊海关口岸监管科值班关员在磨憨边民互市出口监管现场按照布控要求,对该票货物进行人工查验,发现该车外部所装载货物为油枯,但经掏箱,发现内部夹藏外包装标注为“极致硫基复合肥”、“硝酸铵钙”货物,经清点,“硫基复合肥”规格为25kg/袋,共340袋,重量为8.5吨;“硝酸铵钙”规格为40kg/袋,共213袋,重量为8.5吨。经海关调查,上述“极致硫基复合肥”、“硝酸铵钙”为当事人出口。因“油枯”可以从边民互市申报出口,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将该批货物从边民互市申报出口,并找边民岩罕香来打卡。勐腊海关于2023年9月6日依法委托西双版纳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化肥经进行价格评估,经西双版纳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意见,涉案“极致硫基复合肥”价值24650元、“硝酸铵钙”价值38250元,涉案化肥货值共计人民币62900元。

    当事人故意夹藏“极致硫基复合肥”、“硝酸铵钙”从边民互市申报出口,对法检商品不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9436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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