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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荔枝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河口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1 19:09: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7次

    2023年5月27日,当事人以边境小额方式向河口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鲜荔枝,申报品名为鲜荔枝,申报数量 6345千克,申报总价人民币15862.5元。同日,河口海关根据查验指令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并取样送检。经现场查验未见异常需等待检测结果,予以附条件提离。2023年6月 17日,经河口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该票货物吡唑醚菌酯检测结果(0.36mg/kg)超过GB2763- 2021中荔枝最大残留限量(0.1mg/kg)。2023年6月18日,河口海关下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公司因该票鲜荔枝吡唑醚菌酯含量超标,须做退运处理。2023年6月19日,河口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综合处置,责令当事人公司将该批货物做退运处理。2023年7月21日,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称在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期间,已将该批货物销售,无法退运。 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30日擅自将上述未经检验结果待出的进口鲜荔枝予以销售,销售利润共计人民币5256.87元。当事人明知申报进口的鲜荔枝属于法定检验商品被海关取样送检,在海关工作人员书面明确告知反馈检测结果前不得提前加工使用或销售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批未经检验的鲜荔枝予以销售。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云南品泓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56.87元;2.科处罚款人民币1901.91元。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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