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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水泥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勐腊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1 19:04: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9次

    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申报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申报品名为“水泥”,申报规格型号为“1|0|建筑用|钱江牌,无英文名称|”,申报数量为“33000千克”,申报货值为“3300美元”。2023年5月14日,勐腊海关口岸监管科值班关员,在出口货运监管现场按照布控要求,对该票货物进行人工查验,发现该票货物报关单申报品名及规格型号与实际货物不符,实际货物外包装标注为“复合肥料(15-15-15),硫酸钾型”,经过磅清点,涉案化肥共33.34吨。

    经海关调查,上述1票化肥未对实际货物进行合理审查,导致申报出口的货物与实际出口货物不符。经货场过磅称重,涉案货物“好苗子”牌硫酸钾复合肥料33.34吨。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购买发票,仅提供2023年5月2日开具的销售清单一份,该份销售清单上产品名称为“中化好苗子硫基”,数量为33吨,总价为人民币135300元。勐腊海关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化肥经进行价格评估,经西双版纳公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意见,涉案化肥货值为人民币133360元。勐腊海关采信提供的销售清单价格,该批“好苗子”牌硫酸钾复合肥料涉案货值共计人民币135300元。出口化肥未进行合理审查,造成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不符,对法检商品不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353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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