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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报品名出口硫酸钾、复合肥逃避出口法定商品检验章凤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2 18:20: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8次

    当事人2023年2月15日向章凤海关申报了上述三车复合肥和硫酸钾,申报品名为:草酸,重量:151437千克,价值:817759.8元 。2023年2月19日,章凤海关口岸监管科关员根据布控指令在拉勐通道查验货场对当事人申报的上述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实际货物外观与申报品名不符,后押运至章凤口岸查验场进一步检查,发现该批货物含外包装为“草酸”的白色颗粒状固体、外包装为“硫酸钾”的白色颗粒状固体、外包装为“草酸”的白色粉末状固体,与申报的货物“草酸”不符。经取样检测,该批货物实际为硫酸钾、含硫酸钾的复合肥、不含硫酸钾的复合肥,经清点,硫酸钾1209袋,含硫酸钾复合肥841袋,不含硫酸钾的复合肥1067袋,包装规格均为50KG/袋,共计3117袋,155850千克,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相关购销凭证,经第三方价格评估硫酸钾、含硫酸钾的复合肥价格为3760元/吨,不含硫酸钾的复合肥3200元/吨,经调查,陈云兴持有货物为贵A68340所载货物,检测结果为复合肥(不含硫酸钾)590袋,硫酸钾28袋,复合肥(含硫酸钾)424袋,价值179376元,检测结果为复合肥(不含硫酸钾)477袋,硫酸钾183袋,复合肥(含硫酸钾)417袋,价值189120元,检测结果为硫酸钾998袋,价值187624元,以上货物均未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复合肥、硫酸钾均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15000元人民币;2.科处罚款15000元人民币;3.科处罚款15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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