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5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批货物 (申报品名为硫酸铵,重量:60000千 克,货值:42000元,载运工具为缅籍车辆)。当事人了解到硫酸钾出口需要进行法定检验,耗时较长,于是通过将硫酸钾伪报为硫酸铵的方式逃避出口法定检验,实现快速通关,并在硫酸钾的外包装袋上再套上硫酸铵的包装袋来掩饰实际货物。在当事人联系其国内承运人对该批硫酸钾进行了套袋,伪装为硫酸铵 ,当事人随即以硫酸铵为品名申报了该批货物,对该批货物的价格也未向缅商收取相关凭证 ,仅凭口头交代的价格42000元申报了价格。2022年8月6日,该批货物被章凤海关口岸监管科进行查验时查获,经现场清点,涉案货物共计1200袋,60000千克,申报价格42000元,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申报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国内市场批发价为 1560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伪报品名逃避出口法定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0元。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