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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石榴等伪造产地供货证明逃避海关检验天保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2 18:39: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0次

    2019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9日期间,当事人一直从非海关注册果园地区收购鲜石榴、鲜葡萄从河口口岸、磨憨口岸申报出口至越南、泰国,由于当事人无向海关注册备案的果园、包装厂,但为满足出境水果要来自备案果园、包装厂的出境申报要求,借用其他公司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编号制作虚假供货证明,进行报关出口。同时盗用该公司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编号,制作虚假供货证明,进行报关出口。

    在磨憨口岸出口水果期间,当事人报关出口收购的鲜石榴、鲜葡萄,由于当事人无向海关注册备案的果园、包装厂,当事人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编号为当事人进行申报后出口泰国,经查滇南报关公司为当事人共申报了127票货物进行出口。

     经查,2019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9日期间,当事人利用上述方式从河口口岸、磨憨口岸出口鲜石榴、鲜葡萄共计610票,合计10008.87吨,价值1.52亿元。

    当事人违反了《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1.依据《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5万元人民币;

    2.依据《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0.5万元人民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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