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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小果野蕉等植物繁殖材料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理植物繁殖材料滇中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2 18:42: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4次

    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进口了一批植物繁殖材料。滇中海关对该批进口植物繁殖材料进行了监管,并指定该批进口植物繁殖材料在当事人的基地进行隔离检疫。2021年11月底,玉溪地区气候变化,温度骤降,在当事人基地隔离检疫的该批植物繁殖材料中的朱蕉和小果野蕉,因是热带产品,不耐低温,加之当事人隔离基地保温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导致该批植物繁殖材料中的朱蕉和小果野蕉被冻死。当事人发现朱蕉和小果野蕉冻死情况后,未向滇中海关申报,擅自将该批植物繁殖材料中的朱蕉和小果野蕉焚烧处理。2021年12月8日,滇中海关在对当事人实地查验时发现了该违法行为。

    当事人私自处理在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植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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