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3日,当事人向天保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品名为“绿茶”的货物,货物由越南货车装载运输进境。根据查验指令要求,天保海关关员对货物进行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除申报的绿茶外,还有未向海关申报的红茶、白茶。经调查该批红茶、白茶未向海关申报进口检验检疫、未提交植物检疫证书及原产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当事人处以罚款0.29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