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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二甲醚属于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在出口报关前向产地海关申报滇中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2 18:49: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8次

    当事人2019年12月27日申报出口一批二甲醚,重量23160千克,货值98430.00人民币,该批货物属于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在出口报关前向产地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和《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查处危险品涉检违法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点相关规定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元整。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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