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口服液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西城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3 12:44: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5次

    当事人自2019年9月13日至2021年11月13日期间共17次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品名为“紫杉醇口服液”的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300490902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3%。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3004909099,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674268.21元(关税人民币0元,增值税人民币674268.21元)。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2、北京西城海关移交的相关线索材料;3、当事人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5、当事人提供的进口货物相关资料;6、中关村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7、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鉴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29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