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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未办理海关备案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连港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9 12:54: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7次

    经查,当事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将13本手册项下的料件外发加工;当事人签订外驻加工合同书,将6本手册项下的料件外发,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

    经大连港湾海关核定,外发加工保税料件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655029.44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43851.86元,货物价值798881.3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核查工作记录、 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外发加工申报表、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未办理海关备案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长川大连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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