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购买石油原油,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保税交割单上的数量116365000千克向海关进行初次申报。2021年9月26日当事人据此向北良港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石油原油,并提供相应的税款保证金。但是,当事人只提供了113400000千克额度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先后于2021年10月1日、2日和20日,分三次将该批进口的石油原油自中石油保税库提出,根据保税原油出库核销累 计表,三次实际出库总数量为117021217千克。根据海关相关规定,当事人按照实出库的数量,向海关申请修改原申报数量,并办 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海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公司提供的自动许可证额度与实际进口数量不符,遂要求其补充提供差额部分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但是,当事人公司由于经营问题,在石油原油出库后已无法再办理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时,超出许可证额度的石油原油已无法追回。当事人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海关的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交(付)款通知书,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原油资质证明、自动进口许可证、保税交割单、保税原油出库核销累计表,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公司申报数量与提供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不相符,且货物通关后无法补交许可证,超出许可证额度进口的石油原油无法追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