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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石油原油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良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9 12:59: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9次

      当事人购买石油原油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保税交割单上的数量116365000千克向海关进行初次申报。2021年9月26日当事人据此向北良港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石油原油,并提供相应的税款保证金。但是当事人只提供了113400000千克额度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先后于2021年10月1日、2日和20日分三次将该批进口的石油原油自中石油保税库提出根据保税原油出库核销累 计表三次实际出库总数量为117021217千克。根据海关相关规定当事人按照实出库的数量向海关申请修改原申报数量并办 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海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公司提供的自动许可证额度与实际进口数量不符遂要求其补充提供差额部分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但是当事人公司由于经营问题在石油原油出库后已无法再办理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时超出许可证额度的石油原油已无法追回。当事人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海关的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交(付)款通知书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原油资质证明、自动进口许可证、保税交割单、保税原油出库核销累计表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公司申报数量与提供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不相符且货物通关后无法补交许可证超出许可证额度进口的石油原油无法追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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