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11月10日,金普海关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将自产的自用铁架对应的保税原料归入废料统计,从而使该部分钢卷材通过申报边角料内销的方式在核销账册时予以核销。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记录、电子账册备案、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原材料合计表、部品构成表、边角料出区申请单、税款计核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