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义乌海关申报进口烯烃共聚物等一批货物,申报数量99吨,申报金额334620美元。于2023年5月25日进行一线概要申报,状态为未过卡。该批货物于 2023年5月27日到港,2023年6月12日进行完整申报,在报关单未放行的情况下于6月12日申报二线出区。当事人进口上述烯烃共聚物,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提取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线索移送材料;2、报关单及随附单证;3、保税核注清单及车辆核放单;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查问笔录;6、进口增值税关税缴纳记录;7、其它书证; 8、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