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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聚酯染色布等属于保税料件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2 20:12: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0次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海关备案手册。手册项下进口聚酯染色布等,加工成成衣后出口。2022年11月 10日,手册核销结案。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将国内采购料件涤纶布1456.1米制 成的女式大衣用于出口核销手册,手册项下结余的保税料 件聚酯染色布(机织平纹100%涤纶142cm) 1456.1米则存放 在公司仓库。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海关备案手册,手册项下进口聚酯染色布等,加工 成成衣后出口。2023年2月7日,手册核销结案。当事人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将国内采购料件梭织面料335米生产 的男式防寒大衣用于出口核销手册,手册项下结余的保税 料件聚酯染色布(机织平纹144/145cm100%涤纶)335米则存 放在公司仓库。

    经嘉兴海关税款计核,上述保税料件货值共计4.402253万元,漏缴税款0.795032万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手册资料复印件,企业 仓库记录、仓库照片复印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保税料件的行为构成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 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4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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