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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多功能油污净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2 20:16: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4次

    2023年3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多功能油污净货物,申报税则号为3402509000,申报总金额为4838.4欧元。经检测结果表明进口的多功能油污净含有三乙醇胺成分,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在进口多功能油污净时未如实申报含有两用物项成分并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已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线索移交材料;2、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3、货物采购合同;4、检测报告;5、查问笔录;6、当事人资料及授权委托书;7、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查询记录等。

    当事人进口货物中含有两用物项成分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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