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品名旧皮革绷板机,数量1套,申报商品编码845310,申报价格1欧元。经海关核查发现,该商品进口应该提交进口许可证,当事人未向海关提交。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向商务部申办了案涉货物进口许可证,并提交大窑湾海关。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箱单、发票、提单、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违规货物海关计核税款证明书、进口商品预归类证明书、当事人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和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在案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