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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腈纶布经营保税货物不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台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2 20:47: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月26日,当事人并分别于2022年2月7日、2022年4月15日分两批进口腈纶布共13751千克,货值426497.24美元。2022年12月22日,手册申请第一次延期,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当事人因民事纠纷被起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2023年3月27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诉,并查封手册项下13751千克腈纶布。

    台州海关临海办事处分别于2023年7月13日、7月28日,两次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并责令当事人自加工贸易手册到期30日内向海关报核。截至8月14日,该手册进口料件未加工复出口,当事人也未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经营保税货物不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根据台州海关税收管理科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台关计核字2023年第00038号),本案违法货物价值3736909.87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法律告知及送达回证复印件、法院查封清单复印件、下厂作业记录、加贸手册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单证资料、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及相关材料、函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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