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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面霜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3 18:25: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5次

    当事人在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11月17日期间向义乌海关申报跨境电商商品DRHAZI面霜等7个商品涉及3699单,共4137件商品。以上该商品法定第一数量申报错误,拉低了商品单价导致漏缴消费税。经义乌海关核定,涉及的商品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383070.34元人民币,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318927.61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93068.55元。当事人商品法定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已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1、海关稽查报告;2、查问笔录;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海关检查记录;5、企业情况说明;6、跨境电商商品销售电子数据等。7、计核证明书;8、《海关缉私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查询结果等。

    当事人商品法定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违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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