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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前制动泵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台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6 12:45: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1次

    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期间,当事人持有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已核销)项下,实际进口11520只前制动泵M/C、11520只后制动泵M/C,合计货值约600万元人民币。上述货物系减免税货物,分13次报关进口,申报税号均为8714100001。根据台州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及广州税管中心意见,上述进口商品税号应归入8714100090。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税则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上述减免税货物中,部分料件已申报内销处理。

    2022年8月3日,当事人申报内销,包括76只前制动泵M/C合计3529.71欧元、57只后制动泵M/C合计1247.16欧元。2022年9月7日,当事人申报内销,包括184只前制动泵M/C8568.82欧元、184只后制动泵M/C4049.14欧元。因税则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依据台州海关出具的台关计核字2023年第00031号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涉嫌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784.01元。

    以上行为有归类认定书、验估指令联系单、情况说明、产品说明、补税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单证资料、查问笔录、计核证明书、工作联系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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