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宁波海关等申报进口硅材料、硅材料(圆柱体),共有10票,申报商品编号为2804619099。经税收征管局(广州)认定,该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2804619092项下。上述涉案货物共226130.3千克、货值约人民币1300万元。2021年11-12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等申报从台湾进口多晶硅、硅材料,共计3票进口报关单未申报燃油附加费共计0.4万元。经台州海关关税计核部门认定,该部分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702.91元。
以上行为有归类鉴定说明、归类鉴定结论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单证资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