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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精炼铜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6 19:04: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4月24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进料对口和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向芜湖海关申报出口13票成卷的铜锌合金带及精炼铜带至芜湖综保区。因当事人疏忽大意未仔细审核相关材料将新材料与外方签订的CIF价格作为FOB价格向芜湖海关申报多报了运保费影响了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经计核上述13票报关单多申报运保费共计251,668.64元多退税款共计19,388.28元。

      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主动申请缴纳案件担保金。当事人在发现上述事实后主动配合国家税务部门将多退税款退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货物进出芜湖综保区报关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多退税明细当事人报关代理协议对外销售合同楚江新材料提供的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芜湖经开区税务局出具的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当事人出口货物错误申报价格计算说明楚江新材料和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资料等。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公司总经理的查问笔录。

      (三)稽查通知书及检查记录。

      当事人在代理申报出口货物时价格申报不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且影响了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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