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21年4月23日、2021年6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浦江海关申报进口铸件抓取机械手2台、工业机器人2台,申 报总价为CIF888000欧元,涉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税则号列均为84795010(多功能工业机器人),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0%、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
经查,上述涉案货物为同种商品,均用于抓取高温制品,需要人工进行操作,未安装传感器,无法通过软件升级实现自动化,不符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7版)84.79税目关于“通用的工业机器人”描述,即“工业机器人是一种自动机器设备,可按程序重复进行一套动作。工业机器人可利用传感器获得作业现场的有关信息,并加以分析,从而使其行动样式能适应作业现场的变化。”应归入税则号列84289090(其他升降、搬运、装卸机械),该税则号列2021年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5%,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3%。经计核,当事人漏缴进口税款390723.67元。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问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交纳保证金3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涉案稽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7版),税款计核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企管部职员查问笔录。
三、现场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城海关检查记录。
当事人在进口铸件抓取机械手、工业机器人的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品名及税则号列,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交纳足额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1.5万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缀,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