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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黄牛皮革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高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7 18:27: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商编为4107121090、4107920090的黄牛皮革、水牛皮革时漏报海运单证费(DOC)16000元人民币。经计核,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099.60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货物海运单证费清单、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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