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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织带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8 18:57: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9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织带,申报商品编号为6002401000,申报规格“幅宽:3-4cm”,申报净重9440千克,申报数量590000米,申报总价10620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织带的规格为“幅宽2.5cm”,实际净重为4320千克,折算实际数量为566186米。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报关资料、退税资格证明、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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