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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加工贸易内销玻璃片税号和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永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2-28 07:1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9次

    当事人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期间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玻璃片残次品向海关申报进料料件内销,存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和价格申报不实行为。具体如下:

    (一)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在手册项下以进料料件内销的方式向永州海关申报进口2批玻璃片。该报关单项下的第一项商品为玻璃片,申报的税则号列为7003190001,进口关税税率为3 %,增值税率为1 3 %,已缴纳进口关税人民币634.65元,进口增值税人民币2832.67元。经调查以及当事人情况说明,该报关单项下的第一项商品玻璃片规格型号为“4|3|生产玻璃盖板用|非夹丝|片状|轧制”,属于“铸、轧制的其他非夹丝玻璃片”,应当申报税则号列为3162.69元),涉嫌漏缴税款2868.63元, 其中关税2538.61元,增值税330.02元。

    (二)价格申报不实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6日在手册项下以进料料件内销的方式向永州海关申报进口2批玻璃片。该报关单项下的第一项商品为玻璃片,内销申报货物单价为80.4542美元,第二项商品为玻璃片,内销申报货物单价为7.9美元;共计缴纳税款人民币1999.16元(关税人民币1001.25元,增值税人民币997.91元)。经调查,以上2项商品应当按照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申报完税价格。该手册项下,第一项商品玻璃片加权平均单价为130.8987美元,第二项商品玻璃片报关单加权平均单价为9.6689美元,与当事人申报货物单价不符,存在价格申报不实的情况。报关单申报玻璃片实际700319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15%,应缴纳税款人民币6335.95元(关税人民币3173.26元,增值税人民币总价为1036.55美元,折合人民币10674.77元,应当缴纳税款为人民币3197.1元(关税人民币1601.22元,增值税人民币1595.88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197.94元,其中关税人民币599.97元,增值税人民币597.97元。

    以上行为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企业情况说明书、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授权委托书、长沙海关进口关税专项缴款书、长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项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永州海关非走私案件计核税款送核表、非走私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违法嫌疑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行为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2021年3月16日,查发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之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86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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