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2023年4月18日向我关主动披露,其自查于2022年10月 14日以“进料加工”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项下商品第7项“棒球手套R/06”实际生产用料为国内采购,无进口保税物料,贸易方式应申报为“一般贸易”,因人为疏忽,将其按照“进料加工”方式申报,导致出口贸易方式申报错误。我关稽查组于2023年5月 30日开始对该公司上述主动披露的1票报关单申报贸易方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专项稽查。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对相关凭证进行核实,我稽查组确认该公司主动披露情况属实,该公司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商品“棒球手套R/06”实际贸易方式为应申报为“一般贸易”,其申报为“进料加工”,存在出口贸易方式申报错误情事,涉及货物价值52.62万元,涉税8.27万元。
以上行为有经办人员查问笔录、报关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5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