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9日,怀化海关对当事人2023年2月25日-27日期间集中申报出口9票钢材制品情况开展稽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27日期间申报9票的出口钢材制品国内货源地实际为河北,但报关单申报货源地为怀化,与实际货源地不符,货值共计1689.3084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已影响海关统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所列明的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企业营业执照、稽查部门移送的相关材料、企业情况说明、报关单、对相关人员的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