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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海外代购“氯巴占”涉毒看海关对精神药品的管理
    发布时间:2021-12-13 23:10:00  来源:  浏览:4006次

       近期关于海外代购氯巴占”(精神药品用于治疗罕见的癫痫症涉毒一事引起社会公众关注。本文就关于氯巴占的海关管理性质及精神药品的进口管制进行疏理,并指出精神药品进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精神药品进境管理规范

    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我国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实施管理我国药品管理部门及海关部门在管理上主要有几下措施:

    (一)精神药品的分类管理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现行有效的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以下简称《神药品品种目录),其中氯巴占”,英文名Clobazam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化学式为C16H13ClN2O2,适用于治疗对其他抗癫痫药无效的难治性癫痫,在我国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海关税号为2933720000

    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不同而言,第一类精神药品比第二类精神药品就更为严重一些国家对于第一类精神药品比第二类精神药品从管制上就更加严格

    按进口货物进行管理

    按进口货物是指以贸易性质向海关申报进口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在国外已上市的精神药品要进入中国,必须经过以下流程:一是进口药品注册,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二是进口药品许可,进口精神药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是口岸进口备案与检验,精神药品进口时须办理进口备案,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是海关验放,海关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二)按进境物品进行管理

    按进境物品进行管理,分以下几种情况:

    1.能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禁止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以下简称海关总署令第43号),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是禁止进境物品。

    2.作为治疗疾病需要的精神药品可携带进出境:根据《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3.邮递精神药品进出境:管理条例》并没有对于邮递精神药品进行限制,应当理解为只要不在海关总署令第43号禁令内、不违反邮递物品限量管理规定的,并且是用于个人治病的精神药品,可以邮递进出境。

       4.跨境电商进口:虽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但是必须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否则,不得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氯巴占”没有获得我国进口准入,也不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内。

        

    二、关于精神药品、毒品海关禁止性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43号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是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规定,针对的是精神药品仅限于使人成瘾”的范围。如何理解?

    (一)精神药品什么情况下属于毒品?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因此,判断精神药品属于毒品的唯一标准就是使人成瘾”,而不是用来治疗疾病。

      (二)如何判断精神药品使人成瘾”?

      精神药品,可以用来治疗精神疾病,成为药品;也可以用来使人成瘾”(即吸食),成为毒品。因此,无论是拥有、携带、购买、销售精神药品,凡用于使人成瘾”(即吸食)用的,均是毒品;凡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用的,即是药品,而不是毒品,也不可能成为毒品。

      以用途和目的来认定物品属性及行为性质,在涉海关领域的刑事案例中不乏其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淫秽物品罪”,即明确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的,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三)非药用类精神药品是否属于毒品?

    可用以佐证的是关于非药用类精神药品。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及其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是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授权制定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可以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由此观之,在上述目录范围内的非药用类精神药品,从严格意义来说,它已非精神药品,只是借用了“精神药品”之词,因而,执法、司法部门依法直接予以认定。

     

    三、关于氯巴占精神药品进境的风险

    由于氯巴占等精神药品并未获得我国上市许可及进口许可,且具有药品及毒品两种属性,因而进境时必然会受到诸多制约,进境风险极大,稍有不慎会触碰走私违法甚至走私毒品犯罪之红线,因而掌握以下原则是非常重要且关键的:

    凡用于吸食的,就是毒品

    这是一条绝对的红线,走私毒品罪是非常严重的犯罪,会面临极为严峻的刑事处罚。在此方面,伪报品名邮递进境、代购进境、非法携带进境、夹藏进境等将面临严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明确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并规定了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 

    另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凡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就是药品,不可能是毒品,但仍可能构成走私违法

    1.未获得我国上市许可的氯巴占等精神药品,不可以进口货物名义进入中国市场。如果以伪报品名、夹藏等非法形式进口的,将面临走私罪的指控。在此情况下,即便不是毒品,也应当以伪报走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2.在旅客携带进境的情况下,旅客本人应当备好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以便海关查验;在超出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3.在消费者个人邮递进境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必须在邮递物品进境的限值内,要注意如实进行申报品名,并随时备好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

    海外代购进境,风险最大。

    在代购进境精神药品的情况下,由于代购本身具有的非法性,在海关管理中,会当然列为风险,由于代购中的委托人或消费者众多,代购人难以分辨哪些是用于吸食,哪些用于治疗疾病,代购业务的牟利性质决定了,代购人可能涉嫌走私毒品罪,也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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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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