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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则案件看海关对危险化学品出口的监管与处罚
    发布时间:2024-03-07 14:21:00  浏览:194次

    2023年3月,广州A公司申报出口一批丙烯酸浮雕中层料。原申报第3项品名:SDP-105A+无溶剂环氧底漆+16KG/桶,商品编码:3208909090,申报金额:人民币15.62万元;第4项品名:SDP-105B+无溶剂环氧底漆固化剂+8KG/桶,商品编码:2921300090,申报金额:人民币4.18万元。经海关查验并送检上述两项货物后,认定该两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货物类别为9、8,建议包装类别均为Ⅲ类,属于法定检验商品。而A公司未就生产出口上述两项货物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有什么要求?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判断化学品是否为危险化学品,可以查询《危险化学品目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三)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申报出口检验

    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二、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出口都需要检验吗?

    企业出口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化品无需实施检验,此《目录》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对关于是否将某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疑虑,可通过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分类鉴定报告来确立其归属。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未经检验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评析:

    案例中A公司出口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报检且未就生产出口上述两项货物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被罚款人民币17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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