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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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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
  • 申报出口27.5%多菌灵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 | 2024年8月28日 | 洋山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7.5%多菌灵,12.5%氟硅唑悬浮剂2750千克,申报总价为FOB95562.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808921090。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500克/升环酰菌胺,应归入商品编号3808921090,出口需提交正确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经计核,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78962.01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干角鲨鱼翅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 | 2024年8月28日 |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 中国-上海
  • 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2月27日及2023年2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2票。申报品名均为干角鲨鱼翅Heterodontusfrancisci,申报商品编号均为0305710090,申报数量分别为935千克及980千克,申报总价分别为CIF14025美元及CIF147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鉴定,上述货物实际分别为吻斑犁头鳐鱼翅及黑颌犁头鳐鱼翅,实际均应归入商品编号0305790010,与申报不符。吻斑犁头鳐鱼及黑颌犁头鳐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上述货物进口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但当事人未提供。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及时改正。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215884.36元。
  • 违规
  • 出口
  • 出口一次性使用医用丁腈检查手套税号申报不实 | 2024年2月19日 | 石家庄海关 | 中国-石家庄
  • 当事人分别于申报的一次性使用医用丁腈检查手套税号申报为40151900,该商品实际税号应为40151200。当事人因未及时掌握海关政策造成申报不实,存在主观过错。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上述两票货物价值合计23.3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3.12万元)。
  • 违规
  • 出口
  • 出口压缩式垃圾车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4年5月27日 | 天津临港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申报成交方式为FOB,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大运牌压缩式垃圾车,申报商品编号为8705909990,申报数量为5辆,申报总价为310000美元。经查,该项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704230090,出口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核,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24312元。
  • 违规
  • 出口
  • 出口雪种等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 | 2023年6月2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有未申报货物雪种2800千克,出口商品编号:2903410000,该项下出口货物需提供《出口货物许可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另有保健品5800千克,蛋糕1733千克,淮山面1566千克未报检。
  • 违规
  • 进口
  • 出口三轮车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4年6月12日 | 东疆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货物品名为:三轮车,申报商品编号为95030010.00,无监管条件,申报数量80辆,申报总价为88755.0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货为成人电三轮车,应归入商品编号87046000项下,监管条件为出口许可证,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 违规
  • 进口
  • 进口三相异步电动机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6月13日 | 天津新港海关 | 中国-天津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经查,上述报关单项下“三相异步电动机”税号均申报错误,申报税号8501510090(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实际应归入税号8501520090(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申报总价分别为24271和61816美元。当事人进口“三相异步电动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35455.71元。
  •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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