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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分海关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内容。希望有警示作用,也方便广大网友查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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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检验检疫
    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折页机2台,申报成交方式CIF,申报总价为人民币340000元。该两台折页机于同日向海关报检。2021年4月14日,经海关检查发现,该批货物未经海关检验,已擅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
    日期:2023-06-03 21:07阅读:210次
    检验检疫
    当事人向北京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NBC复配姜黄素原液”,申报税号为2106909090(杂项食品),申报数量39瓶,申报成交方式CIF,申报总价为780元人民币,申报目的地为天津市东丽区。经查发现,该票货物在未经检疫合格的情况下,仅剩17瓶“NBC复配姜黄素原液”在库,其余已擅自动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动用的行为。...
    日期:2023-06-02 21:58阅读:261次
    检验检疫
    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单项下巴基斯坦木雕工艺摆件,申报C&F价格总计9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420109090(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13%)。经海关查验并检验鉴定,上述货物实际为黄檀木材质,应归入商品编号4420109040(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13%),需提供濒危允许进口证明书和检疫证书。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违反动植物检疫规定。...
    日期:2023-06-02 21:19阅读:257次
    检验检疫
    当事人天津新港海关申报散装进口小麦24861.692吨,当事人接受委托承担部分货物的进境后运输业务。经查,当事人将其中3894吨散装小麦在非指定场所开展存放、装箱等转运业务,违反了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规定。...
    日期:2023-06-02 21:16阅读:409次
    检验检疫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奥尼斯览胜2995CC越野车一台,申报成交方式C&F,申报总价为104025加拿大元。该车辆向海关报检,经海关检查发现,该车辆未经海关人工检验,已擅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
    日期:2023-06-01 22:56阅读:250次
    检验检疫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水处理剂19190千克,申报总价199959.8美元,申报商品编码2833220000;2021年6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焦磷酸钾26845千克,申报总价199995.25美元,申报商品编码2835399000。经查, 上述两票货物实际为次氯酸钙,属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已构成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的行为。...
    日期:2023-06-01 22:12阅读:309次
    检验检疫
    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背包490个、男士马甲3030件、工具包6250个,申报总价9036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4202920000、6211339000、4202129000(出口退税率均为13%、均无监管证件)。经查,该批货物为迷彩色的背包、男士马甲、工具包,应凭军品出口许可证出口。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军品。...
    日期:2023-05-31 22:05阅读:825次
    检验检疫
    西青海关对当事人单位开展专项稽查。因被当事人缺乏海关相关知识,自行将报关单项下出口货物洗手液申报商品编码为3402209000,监管条件无。后经天津海关关税处进行商品归类认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号34019000,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M/N,属于出口应检货物。故当事人涉嫌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日期:2023-05-31 21:10阅读:273次
    检验检疫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煤沥青99750千克,申报总价83391美元,申报商品编码2708100000,未向海关申报检验。经查,实际货物危险化学品,属法检商品。当事人已构成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的行为。...
    日期:2023-05-31 20:40阅读:439次
    检验检疫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石棉粉”,申报商品编码2524901090,申报金总价230000美元,未报检。经查,上述货物均为9类危险货物,包装类别为2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报告编号为2112001887,2112001888)。依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该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应申报检验检疫。当事人法定检验商品的未报检行为违反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规定。...
    日期:2023-05-31 20:36阅读:3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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