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07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充气筏等货物一批,共6项货物。2022年05月15日,经大鹏海关查验:第4项商品二胡,核对数量发现异常,申报为309只,实际为210只,实际净重330千克,实际总净重2490千克,实际总毛重与申报相符;核对归类发现异常,申报商品编码为9202900090,实际商品编码为:9202900010。货物疑似含蟒蛇皮,取样送检。根据深圳海关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委托检验结果报告,申报二胡中的“非野生动物皮制”部分实际为蟒科动物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