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未报检擅自销售并使用2-甲基环己基醋酸酯钱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18:0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8次

    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申报一票进口货物,品名为:2-甲基环己基醋酸酯,重量15200千克,货值61104美元,折合人民币414438元。该批货物被海关查验管理系统布控抽中,需经目的地海关查验。2021年4月28日,钱江海关执法人员经与当事人核实确认,由于该批货物非危险化学品且工厂急需生产使用,当事人在未经海关查验情况下已擅自将该批货物销售并进行使用,当事人在此次销售中获违法所得4884.66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司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国内销售增值税发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非危险化学品鉴定报告、海关查管系统查验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检擅自销售使用法检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调查期间,调查期间,你公司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主观认错态度较好,且自愿接受相应处罚,企业近三年未发现有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记录,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捌佰捌拾肆元陆角陆分(4884.6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陆拾陆元整(2486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6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